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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各相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更好地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将《襄阳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襄阳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评审办法.do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襄阳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奖

(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多创精品,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依据《湖北省建筑工程结构“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建筑行业内每年开展一次“隆中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以下简称“隆中杯”奖)

第二条  襄阳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隆中杯”奖的评选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承建且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隆中杯”奖的评审由襄阳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组织。“隆中杯”评选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熟悉工程专业的专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评审、确定获奖工程。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从“隆中杯”奖工程中推荐参加“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以下建设工程,均可以申报参加评选:

1、2000㎡以上单位工程(住宅);

2、3000㎡以上公共建筑工程;

3、投资500万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及以上或单跨18米以上;

5、钢结构工程建筑2000㎡及以上;

6、200万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不满足以上要求,但对我市经济具有深远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或建筑风格独特和鲜明质量特色的工程。

8、铁路、交通、水利、园林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参加评选:

1、保密工程;

2、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工程;

3、因设计、施工、使用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4、因出现质量事故经加固改变外形的工程;

5、甩项验收的工程;

6、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示”批评的工程、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7、建筑节能未按规定、标准施工的工程;

8、已参加过“隆中杯”奖评审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件设备、卫生器具的工程;

10、装修、主要设备安装甩项或未完工的合建工程和公共商业部分未进行消防验收的商业住宅项目;

11、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且已核实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市优质工程申报条件如下:

1、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县、市创优计划、创优工作事先策划、编制策划方案和质量通病防控措施,住宅工程项目还需制定住宅工程项目常见工程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并实施。

2、勘察、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图进行了审查;

3、符合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4、工程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本区域同类工程中有较高水平;

5、工程的主体结构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鲜明质量特色并已评为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

6、工程符合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完成建筑节能的施工,并完成相应的系统节能要求,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标准要求;

7、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施工中得到使用的;

8、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经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10、住宅初装修工程的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楼地面、墙面、天棚、厨房、卫生间和其它部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单位。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3、完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九条  “隆中杯”奖工程评选,由施工企业申报工程项目,其推荐程序为:市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择优推荐,县(市)、区工程项目由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择优推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推荐的工程项目质量应达到本地领先水平,具有鲜明特色。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当年度11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次年1至2月对初审合格的工程逐项复查。

第十一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如两家以上承建单位联合承包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铁路、工业、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申报市优质工程,应由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特殊情况施工该企业可直接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  市优质工程申报材料的程序和申报要求详见附表。

第四章  核查

第十三条 次年1月份,评审办组织专家逐项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为保证参建工程的质量水平,市优质工程评委会负责组织核查,对申报的工程实体及工程资料进行核查评分确定其推评(具体核查评分标准见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

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介绍。

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征询建设单位及住房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凡是核查组人员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施工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查询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核实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评价,由核查组向市优质工程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五章   评审及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公示过后的参评项目提交评委会评审,经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评选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优质工程评委会从获得市优质工程的大中型项目中,按规定条件择优推荐参加省优工程的评选。

第十六条  获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对获奖项目的主参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依据。

第十七条  获奖的群体或联合申报的工程,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共建的,可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市优质工程,请各地各单位按照《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同时对报送虚假资料的单位给予取消该申报企业连续两年申报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获得“市优质工程隆中杯”称号的工程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投诉或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核实将取消“市优质工程隆中杯”称号,收回证书奖杯。

第二十一条  各地对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业核查组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以获市优质工程的名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予以全市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建设工程评审工作流程及资料要求

附件2  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附件3  市建设工程“隆中杯(市优质工程)”核查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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