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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全市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委属有关单位和科室:

8月25日下午,樊城云集路交叉口(交清河路),市市政总公司在拆除污水交汇井临时封堵墙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两名施救人员遇难(死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城建委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工程。

二、检查整治内容及重点

(一)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安全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安全履责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二)市政施工沟槽开挖、预留洞口等临边防护情况,重点检查基坑支护方案、防坍塌、坠落、中毒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机械防触电、防碾压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房屋建筑施工以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为重点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整治情况;在建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及外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各类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司机、指挥、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检验检测程序是否规范,安全装置是否可靠,安拆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拆施工方案是否按要求编制,是否存在部件老化、带病作业现象,是否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及使用登记办理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三、职责分工

1、委质安科负责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2、委市政工程科汇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所实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

3、市安全站负责对襄阳市区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整治工作,市装饰办负责襄阳市区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

4、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地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

5、全市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企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自查整治工作。

四、时间安排

市城建委从即日起到10月底,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大检查整治,检查采取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自查、县(市)区检查、市城建委督查的方式进行。市城建委督查一律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听汇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定项目、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

企业自查从即日起至9月7日结束;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委属各责任单位迅速安排,开展检查;市城建委将成立专班进行督办检查。

五、检查整治组成员

检查组组长由委党委书记、主任肖勇同志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由委质安科及有关科室、市安全站、市装饰办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建委质安科,胡冬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属各有关单位和科室、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制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方案,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工作调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解决突出问题,务求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搞好排查治理。全市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的全覆盖的自查自纠。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凡存在管线老化、与城市地下管线交叉点无保护措施等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并加强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督促检查,搞好舆论监督。各单位、各科室,要进一步反对“四风”、转变作风,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广泛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将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肃问责。

各地请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城建委质安科。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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